投诉受理查询
热门话题
媒体报道
政策汇编
我父亲1948年出生,今年62岁。他曾在七零四地质队工作18年,后因经济困难,于1988年退出了地质工作,户口转回原籍阳春市石望镇。后来遇工友告 知,国家有政策安抚过去因各种原因放弃工作的地质职工,据说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可以转为退休或者转为养老保险发放养老金。为此,家父回七零四地质队湛江总部 了解过,相关负责同志也热情接待并倾听了他的诉求,并翻阅了相关档案,认可了他的诉求,但要求家父回现户籍所在地提取他的个人档案回去,就可以依规办理。 但是,回到石望派出所和民政办,工作人员只是听说他的情况后,就直接说父亲的档案不存在了,他们也不替他翻查。后来,地质队相关负责同志不断电话催促家父 带档案回湛江。但是在阳春这边无法提取家父的案档,相关工作人员也是态度冷淡,不予查找,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
liang0766:.
你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你要求保管档案的机构补办,如你相关利益因此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可要求保管档案机构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谢谢您对本栏目的支持!
(回复人:)
用户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