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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局回复:一、我局人员于当天中午立刻出动到投诉人可能投诉的地点——大明气站进行实地检查;但因现场与举报情况不符,无功而返;经多翻周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明确投诉地点就是大明气站后,市、区两级安监人员对该气站氧气储罐(31.58M3)与烟囱的距离进行现场测量,距离为33米。由于氧气与散发火花地点距离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没有明确,但氧气是助燃气体,比可燃气体的危险程度低,我们采用《建规》4.3.1表中可燃气体与散发火花的地点的距离作为标准进行计算查表,得标准距离为30米。因此,该站氧气储罐与烟囱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二、至于多次投诉未果的问题更不符合事实。我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十分重视,局长亲自约见投诉人,并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布置。2007年1月23日我局以书面形式将投诉的调查情况回复了投诉人李月兰(本次投诉人的妻子),并告知其大明气站的审批发证过程是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不存在“违规办证”的问题;并根据掌握的报建资料,对大明气站的建筑违规问题也作了解释。三、根据调查得知,此案的投诉源于家庭纠纷,姐夫告舅舅。因此,无论两级安监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情况和该气站的安全距离情况如何解释,其都不予接纳,不断投诉,导致本次重复投诉。四、大明气站的历史情况。1998年,大明气站在现地点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氧气、乙炔、氩气和二氧化碳。2003年9月委托深圳市鹏程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评价,于2004年12月11日出具评价报告,2005年4月江门市安监局依法审查,核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回复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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