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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用”为何会变成“征用”?
播出时间:200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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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村民投诉的黄先生是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黄竹场的一位农民。他表示:直到今天他还是没有搞明白该村山子下那块土地是何时被“卖掉”的。据黄先生反映,1988年,在当地镇政府的协调下,该村将黄竹场山子下30亩水田,8亩多旱地和22亩空荒地“租”给当时新圩农业经济发展公司的砖厂作厂房,规定期限为50年,合同到期村民可自行取回作其他用途。作为补偿,公司给散屋队与上屋队每户村民每亩补偿“青苗费”500元。但去年年底,他们却发现这块地已经被几经变卖,并且被告知:这块土地当初就是以“征用”的名义转让出去的,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不可能再要回这块土地。【出录音】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村当时任管理区副书记的黄石宋,黄石宋则一口咬定,当初这块地确实是属于“征用”,而不是“租用”,并且拿出了一份1988年4月26号签订的《征地办机砖厂协议》,该协议由当时新联村的黄集福、黄秋之等五位村小队队长代表新联村签署的。而且投诉人所说的500元“青苗费”他们也从未听过,他们是依照“协议”,由新圩农业经济发展公司按照水田每亩500元、旱地每亩250元的价格,一次性补偿24000元给黄竹场的,是属于征地补偿金。【出录音】
自己无法提供“租地”合同,也没有收取“租金”,那当初为何又要把这部分土地“租”出去呢?投诉人黄先生【出录音】
黄先生坚持认为村委会提供这份《征地办机砖厂协议》没有得到过他们的同意,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出录音】
究竟这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何几个队长签字的协议就能够代表全村农民的意见呢?而且当初这60亩地被转让时,并没有得到国家国土部门的确权发证,直到2005年才补发山边部分约30亩土地的国用证。对此当地过去资源部门解释为是当初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造成的【出录音】
另外,据了解,这60亩土地中间曾多次转让,其中有一个叫范汉标的老板中间曾支付过三笔征地款,总计281750元,这笔钱已经划到了村集体的帐上,但村民反映根本没有拿到这笔钱,为此记者问到了当地司法部门的官员【录音】
除了已经补发征用土地证的那部分土地,另外30亩地由于公路扩建已经占用了一大部分,剩余的经过取土建厂、90年代初挖成鱼塘后又被重新填平,现在已经面目全非,无法恢复为耕地。记者采访的时候,几个村民不时的回忆这块土地当初的面貌,如今在他们身后,只有公路上杂乱的汽车声不时呼啸而过。没有了土地,他们如今只能靠外出打工生活,他们的内心只能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
(广东民声热线记者 陈明杰)
【记者心声】
对于这一起上访案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定性为历史遗留问题:是由于老一辈人当初不愿种地,急于把土地转给他人,而现在的年轻人看到土地值钱了,又回头想要回这块地导致的,属于老子签字儿子不认账的行为。而当地的政府部门则更有意思,他们说法是:“个别村民对上届村小组组长不满,于是从中煽动,想通过上访谋取土地利益”;是属于“刁民闹事”。在记者看来这些说法多少有些过分,似乎农民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是多么无理的要求。黄先生说得很清楚:你村干部当初代表的是你自己的利益、代表不了我们。当地政府难道仅凭一句“当初法律规范不完善就可以了事吗?”。说到底,还是他们缺乏真正为民谋利的意识,据反映,整个所谓“征地”过程,对于村里收到的多笔补偿款,他们没有拿到一毛钱。据说这笔钱是入账到了集体,但最终这笔钱到了哪里呢,当地政府又有没有细查过,给村民一个说法呢?
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分享到的红利能有多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农民不是刁民、他们的思维很简单也很朴素,就是他们也要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和保证,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农民并不拥有其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这个模糊的概念在实际中往往缺位,最终伤害的还是像投诉人这样的农民。今天,我们真的不希望看到他们成为被牺牲掉的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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