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受理查询
热门话题
媒体报道
政策汇编
报告
迟迟未能交付使用的土地
播出时间:2008年10月22日 |
|||||||
|
|||||||
黄先生是投诉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中山是他们南下投资的第一站,2007年4月12日,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中山市坦洲镇编号G33-07-0030H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48亩,并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中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始了开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录音】
黄先生说,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完土地款和相关契税共9660万元,在2007年6月26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也就是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应于公开出让成交后90天内以现状交付竞得人使用,交付日期应为2007年7月12号,没想到事情很不顺利【出录音】
地块不能及时交付使用,除了资金、利息损失外,黄先生所在的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准备,为此承受着巨额的损失【出录音】
黄先生认为,当初在中山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对该出让地块概况作出的说明是“现状为空地,未填土平整,用途为商业住宅”,政府本就应实事求是,并在成功出让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交地义务【出录音】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来到中山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的冯庆同接受了采访。他承认黄先生所说属实,并着重解释了未能及时把土地交付给该房产开发公司使用的原因【出录音】
代耕农提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在有关部门现场实施交地时,曾一度激烈阻挠。期间,他们曾逐级上访,在国土部门的复查意见中记者看到以下内容:一是耕种土地属代耕性质,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并未发生转移。代耕农对代耕的土地提出权属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坦洲村的48亩土地已经省批复,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并同意按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在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14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这么一条约定:甲方委托坦洲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合同出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坦洲镇方副书记说,代耕农围攻阻挠交地,他们对此也很头疼,镇里曾多次协调,也曾在政策范围内提出给房地产公司调换另一地块,但事情最终还是没有新进展【出录音】
坦洲镇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在中山市有关的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推进事情的解决【出录音】
时间一天天过去,眼看已经十五个月了,收地仍遥遥无期,黄先生说他们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不堪重负,他们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三点主张【出录音】
在当初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对甲方如果不能按时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并不明晰。那么,在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收地主体究竟该是企业本身还是合同的甲方——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承担合同出让方义务和责任的坦洲镇政府呢?甲方违约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出录音】
(广东民声热线记者 谢馨)
【记者心声】
不能及时收地进行开发,企业说他们“比窦娥还冤”。对政府来说,通过合法的“招、拍、挂”引进开发商,对当地的经济也有好处。可现在代耕农一阻挠,一道难题就摆在了面前:不交地属于违约,影响开发商正常运营,更损害政府形象。代耕农的要求显然是无理的,但如果采取强硬手段去收地,恐怕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企业也一肚子苦水,毕竟,如果事情发展到要跟房地产开发经常需要打交道的国土部门打官司,是下下之举。那么,这件事稳妥、相对快速的解决之道是什么呢?希望中山有关部门负起该负的责任,尽快找到方案并实施。
相关新闻:
用户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

